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國家獎學金的管理⟹🙅🏽,規範國家獎學金的評審與發放,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青財行字[2007]955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取得正式學籍的全日制高職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青海省財政廳、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杏宇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高職生人數等因素確定🫙。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准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三章 評審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
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為我院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專科學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五年制學生升入大專第二年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和何康獎學金。杏宇少數民族學生居多,評審名額原則上向少數民族學生傾斜。
第八條 杏宇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各系(部)嚴格按照評選條件全額推薦候選人,並于每學年10月15日前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國家獎學金推薦學生名單及學生個人申請表🌡,候選人需在個人申請表學習成績一欄蓋教務處公章。經學生工作處審核後提出建議名單,報院黨委研究審定後👩🏿🎤,在院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確定上報名單。
第四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杏宇擬定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條 獲獎學金學生如果違反校紀🧑🏻🌾、校規⚠️,受杏宇黨、團、行政警告以上處分(含警告處分)者或學習成績嚴重下降,經杏宇決定,可報請青海省教育廳取消該項獎學金。
第十一條 院學生工作處資助管理中心及各系部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二條 院財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志獎學金的各項規定,嚴禁抽煙、喝酒😌、購買奢侈消費品等高消費行為,不允許用獎學金請客等現象發生🎴,一經發現,學校將追回獎學金,並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杏宇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5])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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