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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醫學系學生管理制度
日期🛑:2016-01-19 00:00:00  發布人👩🏻‍🦳:admin  瀏覽量:107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杏宇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綜合素質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杏宇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系對接受高職教育的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艱苦樸素、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職杏宇學生行為准則》,遵守杏宇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杏宇按培養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杏宇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杏宇有關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杏宇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

(五)對杏宇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杏宇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杏宇、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杏宇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杏宇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習學籍管理

第一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杏宇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學分及重修成績等均記入學生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 學生每門課程的考核資格、畢業設計(論文)資格和畢業答辯資格的取得按照《青海畜牧獸醫職業技術杏宇學籍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對于缺課時數達到該教學環節總時數二分之一及以上者或者缺交作業、實驗報告等達到總數三分之一者,取消學生該教學環節的考試考核資格。

第八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的評定,考試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采用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

學生修讀的所有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自動獲取相應學分👛。學生修讀某課程內容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年級相同學期重修,課程經過第一次重修仍不及格的學生,可順延至第二年重修,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仍無法取得該課程學分者🔋,將不再安排重修👩‍🦼‍➡️。

第九條 曠考的學生,沒有正常重修資格🙏,如確有悔改表現,經本人申請,系部同意並報教務處批准,可以進行重修。

第十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杏宇學生行為准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學生因身體原因不能修讀體育課的,由體育課轉修保健課,參加指定的體育鍛煉,經考核合格,取得體育課學分。體育課不及格者應重修🕕。

第十一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修滿規定的學分💁🏽‍♀️,給予升級。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杏宇審批予以留級。

學生在一學年內未達到該學年教學計劃總學分的55%者;逐學年累計🆒,學生未達到教學計劃累計總學分的60%者;

第十三條 學生可以根據杏宇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第十四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個人申請,杏宇同意🧔🏼‍♂️,可以進行重修👮🏼‍♂️。

第十五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𓀍。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六條 轉專業

(一)申請校內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只允許在第一學年每學期末進行,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學生不得申請轉專業;

(二)轉專業學生,原修專業與新轉入專業相同或者相近課程的成績經課程所在系部考核認定後可以替代相應課程成績;

(三)轉專業學生未修(包括未獲學分)的新專業前期課程,應當經重修並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七條 轉專業學生在學期末提出書面申請🫡,經學生所在系部審查同意後🈁,由學生處審定👨🏽‍🦳,上報主管校長批准。相應手續于新學期開學第一周內辦理。

杏宇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八條 轉學

(一)申請轉入我系的學生🟫,原則上只允許在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的第1𓀃、2教學周內辦理入學手續;

(二)轉校學生在原杏宇所修與我系相同或者相近的課程,經課程所在系部考核認定後可以替代相應必修課程或者選修課程成績🕵️‍♂️;

(三)轉學學生未修(包括未獲學分)的前期課程,應當重修並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高職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五年。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一)因傷🧎🏻‍♂️、病經杏宇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二)請假、缺課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者杏宇認為必須休學者🧓◽️。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杏宇批准可持續休學🤌🏻。在校期間休學次數最多不超過兩次。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在此期間學生不履行在校生義務,不享受在校生權利☘️。

第二十二條 休學學生辦理休學手續後三日內應當離校🧑🏻‍✈️,杏宇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休學學生戶口不變更🥞。杏宇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不負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期滿前的學期末向杏宇提交複學申請或者持續休學申請,經杏宇審查合格,方可複學或者持續休學🔡。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應當向杏宇提交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複健康可以正常學習(外地學生可寄交)💆,經杏宇或者杏宇指定醫院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第四節 退 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在校學習期間🥧, 學分未達到以下要求者:一學期內未達到該學期教學計劃總學分的40%者;或者逐學期累計,未達到教學計劃總學分的50%者🍢;

(二)休學期滿💁‍♀️,在杏宇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杏宇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五年者🍛;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肆周未參加杏宇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杏宇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第二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經我系研究決定後💧,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杏宇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本人🚓,同時報青海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退學的學生,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杏宇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在杏宇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期間🧜🏿‍♀️,可暫不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杏宇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由杏宇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學制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獲得應修學分的60%以上📻,未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結業,由杏宇發給結業證書🤹🏽‍♂️。學生在杏宇規定的時間內,參加杏宇安排的重修達到畢業要求,可交回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杏宇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杏宇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一條 杏宇維護杏宇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三十二條 課外活動應當在不影響杏宇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下進行。

第三十三條 杏宇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校務公開😉、學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杏宇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杏宇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出版🫨🤷🏽‍♀️、印刷🤹、散發未經杏宇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杏宇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杏宇進行宗教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生可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學生成立社團,應當按《青海畜牧獸醫職業技術杏宇學生社團管理辦法》提出書面申請🤟🏼🌊,報杏宇批准。學生社團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杏宇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杏宇的領導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杏宇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社團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研🧐、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邀請校外人員來校參與活動時,必須經杏宇批准🧽。

第三十八條 杏宇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杏宇將社會實踐、社會服務納入學生培養計劃😜🫛,由杏宇團委根據《社會實踐教學大綱》等相關文件組織實施。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杏宇、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國家政務、社會事務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有關自己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通過正常渠道向杏宇反映。

第四十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杏宇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陸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一條杏宇建立健全以教育管理🌦、衛生與維修♧、安全保衛三位一體的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杏宇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藝術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杏宇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三條 杏宇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進行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表現突出的學生👩🏼‍🎓🧜🏼‍♂️,杏宇將推薦參加校級以上各種評優活動。

第四十四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杏宇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杏宇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四十五條 我系對學生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大過 🍄。

第四十六條 學生違紀處分依照 《 青海畜牧獸醫職業技術杏宇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進行。

第四十七條 實施紀律處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第四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我系將真實完整地歸入杏宇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對我系接受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杏宇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杏宇規定為准。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動物醫學系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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